6月1日讯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4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59号)等文件要求,对于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自6月1日起零时起,其已中标或挂网的医药产品,如有其他企业保障供应或有替代品满足临床需要的,平台予以撤网。现对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医药企业和其产品予以撤网,暂停其网上采购和配送资格(附件)。
凡以投标主体的身份在我省挂网的医药企业,包括生产和经营企业,均须按规定提交信用承诺书。进口药品委托全国总代理进行投标的,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其他企业进行投标的,全国总代理和受托企业为投标主体,国外企业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需要提交信用承诺书。
根据信用承诺书提交情况,我省将动态调整相关企业和其产品的网上采购和配送资格。
特此通知。
附件:
1.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药品企业名单
2.未提交信用承诺书的耗材企业名单
江西省医药价格和采购服务中心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