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一周来,鲍毓明涉嫌性侵“养女”一事引发了言论的哗然和争议。有读者,也有媒体约请我宣布观点。说实话,我只要疑问,没有定论。在我看来,下面几个问题有必要厘清,不然任何谈论都将难以自洽。
为防止先入为主的态度污染,下面防止运用带有倾向性的遣词。
1、年满14周岁有没有以及有多大程度的性权力,特别是性自主权?
有报导嫌疑人比及指控人14周岁才与其发作性联系。那么,问题是,当指控人年满14周岁,她应当就有性自主权,至少在法令界定上具有性自主权。此其一。
再者,14周岁具有的性自主权与24周岁具有的性自主权是否相同?是否应当相同?留意,这是两个问题,前一个问题是法令层面,法令没有区别14岁与24岁性自主权;后者是道德层面,但一旦以年纪作为区别维度,那么社会经历和老练度也将不可防止作为区别维度,相同24岁,缺少社会经历和品格老练度的个别,与有丰厚社会经历和满足品格老练度的个别,性自主权又凭什么相同?此其二。
这样的一个问题与下一个问题息息相关。
2、嫌疑人与指控人之间有没有诈骗、钳制、暴力、东西化对方景象下的性行为?
假设嫌疑人与指控人之间发作性行为,触及到嫌疑人采纳诈骗、钳制、暴力的方法,那么无疑就损害了指控人的性自主权和知情权,在法令上是有职责的,涉嫌“诱奸”或“强奸”,应当承当法令职责。所以,需求指控人或监护人举证嫌疑人在性行为前或过程中对待指控人有上述诈骗、钳制或许暴力行为。另嫌疑人有没有东西化指控人,即仅仅把指控人当作泄欲的东西,这在法令上未必有职责,但在道德上肯定是有差错的。
可是,由于性侵指控往往发作内行为人暗里场合,并无别人目睹旁证,因而存在举证难。可是举证难是双刃的刀,一方面指控人是受害人难以举证;另一方面被指控嫌疑人难以举证弄清。所以,在指控人提出被性侵的建议后,需求进一步的举证和查询才干厘清。脑补情节很简单,特别是1米90的中年大汉与14周岁的未成年女孩之间,具有古怪性和感知显著性,假设嫌疑人只要1米60呢?但脑补情节往往充溢恶趣味。
趁便再弥补一点,嫌疑人无论怎么构不成某些媒体指控的“恋童癖”。恋童癖的侵略目标是青春期前的儿童,一般小于13周岁。除非有依据标明指控人14周岁依然未进入青春期,不然指控嫌疑人“恋童癖”便是不稳当的。
3、指控人有没有挑选权,即在遭受“性侵”时有没有防止受损伤成果的挑选权?或许她的挑选权是否及遭到怎样的约束?
指控人在面对嫌疑人提出性行为诉求的时分,有没有说“No”的时机挑选?假设她说了“No”依然无法防止被发作性行为,这是一种景象;她可以说但没有说“No”,又是另一种景象。咱们不能苛求14岁女孩,她完全或许无法概念化遭遇到的性行为诉求,也或许手足无措,懵在那里,可是嫌疑人的职责就不相同,从涉嫌犯罪到仅仅悖德乃至没有必定差错。
指控人前后报过两次案,第一次报案未获立案,第2次报案获立案后又撤案,背面指控人是否遭到压力、钳制或许其他约束其做出防止损伤成果挑选的?更要害的是,第一次报案与第2次报案距离三年多,其间指控人一向与嫌疑人日子在一起,这就触及到下一个问题,指控人与嫌疑人究竟以怎样的联系共同日子的。
4、嫌疑人与指控人之间的联系是否得到或曾得到后者的认可和无歧义的一致?以及在此基础上对外的宣称是否也不能在二人世发作歧义?
尽管新闻媒体报导指控人是嫌疑人的“养女”,但嫌疑人又宣称二人是“爱情联系”。那么,问题是嫌疑人与指控人之间是否就二人之间是怎样的联系有过无歧义的一致?或至少取得过指控人的认可?假设二人之间从前有过无歧义的一致,那么对外宣称是什么就不重要;假设二人之间未曾有过无歧义的一致,或许二人各自了解天壤之别,工作的性质就会天壤之别。
5、嫌疑人有没有在得到指控人赞同的景象下树立特异性亲密联系(相似“养瘦马”)的权力?一起指控人比较于回绝这种联系的树立是否必定或至少大概率有更有利于个人开展的其他挑选开展或许性?
显着指控人在未成年状态下与嫌疑人长时刻日子在一起,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嫌疑人有没有权力在征得指控人赞同的情况下与其开展特异性的亲密联系?特别是相似“养瘦马”或“养成游戏”的方法,即成年男人经过经济赞助方法将未成年女孩哺育并作为未来的伴侣目标。这在法令上或许存在含糊的景象,与收养或领养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这触及到在二人共同日子中的人物界定。
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一般“养瘦马”的方法见诸社会底层贫穷境况的未成年女孩,她们或许她们的监护人根据追求更好日子的意图来寻求这种方法,防止更糟糕的开展成果。那么,指控人假设回绝与嫌疑人共同日子,是不是就必定或许大概率地会有更好的开展或许性?仍是相较其他开展的或许性,与嫌疑人共同日子至少在14岁到19岁之间是更有利的日子挑选?
6、指控人在时刻和形式发作显着的变化时,包含进一步的生长后有没有反悔、改动、中止或从头界定二人联系的权力?当她的这项权力施行时有没有实际或许性或是否遭到约束乃至制止?
从14岁到19岁,指控人也在逐渐生长老练,社会经历、才能和才智也在逐渐堆集,那么即便前述与嫌疑人有过无歧义的一致,树立并维系一种特异性的亲密联系,那么指控人当然有权力反悔、改动、中止或许从头界定二人的联系。这就比如成婚的二人有权力离婚相同,指控人当然有权力中止与嫌疑人的联系——假设这种联系是实在的。接下来的问题是,当指控人企图改动或中止二人的联系,她有没有遭到来自嫌疑人的压力、钳制?例如,要挟中止经济赞助。
7、嫌疑人在与指控人共处过程中有没有以及以何种方法曾约束指控人的法定权力?包含但不限于人身自在权力、回绝的权力、免于惊骇和要挟的权力等等。
进一步地,嫌疑人有没有经过约束指控人举动自在,如软禁,或许用恫吓、吓阻的方法来到达操控指控人的意图?假设有,那无疑就触及严峻的刑事犯罪,现已不仅仅是性侵了。
8、比较于报案诉嫌疑人道侵,指控人是否有其他方法来调整、改动或中止与嫌疑人的联系?或许仅仅为了追求更有利的个人开展?
指控人第2次报案指控嫌疑人对她性侵,经立案后又撤案。为什么?是由于遭到压力或许钳制,仍是犹疑和纠结?假设是后者,那么有没有或许报案指控嫌疑人道侵仅仅调整、改动或中止与嫌疑人联系的一种战略?进一步地,除了报案之外,指控人有没有其他的方法来调整、改动或中止与嫌疑人的联系?假设没有该怎么了解这件事?假设有,又该怎么了解这件事?乃至,哪怕报案诉嫌疑人道侵仅仅为了追求更有利的个人开展,她当然应该有这个权力,但假设没有其他更好的方法和途径来追求,任何人又有何理由来苛责她?
9、指控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为脱节与嫌疑人之间令自己不悦的特异性亲密联系有没有以及怎么取得社会资源和社会支撑?
指控人除了报案,她还能得到怎样的社会资源或社会支撑。假设不是由于南风窗记者把她报案这件工作发表报导,她还有什么方法来为脱节嫌疑人联系或为了追求更有利的个人开展而从社会中取得怎样的支撑?她的无法或许无助,有职责的莫非仅仅是嫌疑人?
10、鉴于指控人与嫌疑人初 触摸时未满14周岁,她有否及为何会失学(应该处于强制承受责任教育阶段)?校园、社区有没有予她必要之支撑?
有报导宣称指控人从14岁与嫌疑人共同日子开端就失学,那么14岁大约相当于初二的年纪,还在承受国家强制性责任教育的阶段,那么关于她的失学,校园、社区/村组有过问过么?有给予她必要支撑么?
一个冷冰冰的社会在她经过报案并偶尔成为引爆的焰火之前,谁在乎,又有谁能在乎她的命运?焰火绚烂之后,言论哗然,站在两岸的人都道德感爆棚,这样真的好吗?